陈峰律师亲办案例
保险合同理赔
来源:陈峰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2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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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本案关键短语。 车辆投保全险(其中包括商业车损险和商业车上人员、驾驶员险);保险公司无责免赔;投保人(即原告车主)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,要求落实保险法的代位求偿权。 二、本律师所代理的原告的《民事起诉状》。 民事起诉状 原告:武x,男,汉族、64岁,东胜人,个体工商户,现住东胜区伊化北路xx号街坊xx号,电话xxxxxx 被告: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 住所地: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负责人:x根成,电话xxxx 诉讼请求: 1、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代位赔偿原告车辆损失险65997元,车上人员责任险(驾驶员)、车上人员责任险(乘客)医疗费等费用43267元。 2、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、鉴定费。 事实与理由:2010年5月13日,原告为其所有的车牌号是蒙KU91xx的金杯小型客车,在被告单位购买了全险,其中包括车辆损失险、车上人员责任险(驾驶员)、车上人员责任险(乘客)等。 2010年9月28日16时,原告驾驶员驾驶车牌号是蒙KU91xx的金杯小型客车,被x平驾驶的蒙J2063x号神宇牌低速货车追尾相撞,致原告雇佣的人员(乘车人杨x、张x、曹x、刘x、刘x)及驾驶员蔡x受伤,致原告所有的车牌号是蒙KU9172的金杯小型客车报废。 原告武x已赔偿了其所雇佣的人员(乘车人杨x、张x、曹x、刘x、刘x)的医疗费等费用43267元。 原告基于与被告的保险合同关系,向被告申请赔偿,被告拒赔。现向贵院提出诉讼,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 此致 东胜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:武x 2011年12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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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区公安局北金都大厦7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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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陈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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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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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506*********5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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